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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如何破解“停车难”?请你提意见!

        来源: 责任编辑: 叶梦莹 作者: 时间: 2022-03-23

        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开征求

        《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3月17日经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凝聚共识,做好该法规草案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

        信函寄送地址: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人民路1号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546100

        电子邮箱:lbrdfgw@163.com

        传  真:0772-4278266

        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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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对《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是一个新兴的后发展城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区常住人口和机动车都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截至2020年末,主城区常住人口38.13万人,兴宾区占比由2010年的19.86%上升为41.19%;全市各种机动车保有量57.92万辆,其中载客汽车22.90万辆、轿车11.56万辆,另有较大一部分外地登记实际在市内使用的机动车;主城区只有停车泊位约5.65万个。各种原因叠加导致我市城区机动车存在“停车难”“停车乱”、停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方便市民出行和优化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与形象,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满足群众需求和巩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成果的需要。

        通过地方专项立法能够有效加强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构建“配建科学、停车规范、收费合理、违停受罚”的停车体系。

        二是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等诸多问题的客观需要。

        目前我市停车管理存在问题很多,如何解决好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小区消防车道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智能停车场建设营运等热点问题,是规范城市停车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在立法层面解决当前城市停车管理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条例,从根源上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并建立相关制度以规范统一停车市场秩序。

        三是完善交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的迫切需要。

        由于我市前期对城市停车问题重视不够,停车设施建设总量不足,缺乏有效的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的职责和权力未被有效发挥,管理多头、缺位、越位等问题突出。目前,我市停车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弹性大,落地性不足,对于停车场单项的规定都较为宽泛,需要依靠各地执法部门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来实施,其实也就赋予了执法部门比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就会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车辆停车管理是当前我市交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的迫切要求。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北京、广州、南宁、柳州、梧州等区内外相关地方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立法过程

        根据《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4月初,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自然资源局牵头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及调研工作;4月中旬,聘请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立法团队参与立法起草工作,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并召开动员及工作部署会;4月中下旬,起草小组收集、整理上位法及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形成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7月27~29日,为保障条例草案的高质量完成,起草小组到兴宾区、象州、金秀等有关县(区)开展立法调研活动,了解各区、县停车场建设和使用现状,部门规划和建设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困难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及其对照本。7月中旬,经过多次修改、讨论,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发函、信息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大公众的意见。在认真听取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起草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论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报市司法局。2021年11月2日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11月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11月26日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期间,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多次组织研究论证,2022年1月19日组织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国投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召开改稿会;2022年2月28日~3月2日,组织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等到南宁、柳州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进一步厘清条例草案修改完善方向;2022年3月7日在南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意见。针对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再次召开审稿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法工委建议修改稿。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对条例草案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为了使《条例》更具系统性,立法篇章选择分章设置,共四十六条以总分结构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本章节内容包含具有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是后续章节相关内容的基础。首先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条例》适用范围主要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活动,将停车场细化分为三大类,即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条例草案将其分作“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两章进行细化规定。

        其次规定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停车场建设和规划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以市、城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政府组成部门作为停车场管理主体,对各主体的管理职责进行详细规定。

        再次是规定了行业协会职责,提出充分发挥停车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依法经营的要求。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共十二条。首先规定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的理念等具体内容。对于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同时也应综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实际情况考量,并明确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的性质。其次,条例草案强调了建设项目停车场的建设要求,其配建标准应充分考虑各方因素,进行差别化制定,同时应当定期评估,予以适时调整。另外,还从居住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停车场建设等不同方面入手,规定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停车场布局,以缓解“停车难”问题。最后,为稳定停车场供应量,明确规定了停车场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共九条。为了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城市停车信息系统平台和停车引导设施,鼓励建设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此外,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停放人的具体义务,要求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落实好停车场的监督管理义务;在明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停放人也应遵守停车场规定,服从经营者管理,共同维护停车秩序。最后,居住区停车场的租售情况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求,且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时还对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作出细化规定,并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以解决停车场供需矛盾等。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共八条。该部分主要内容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主体、禁止设置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标线及其调整和撤除等规定。首先,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以及道路车辆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其次,严格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线,及时根据建设需求对道路停车泊位调整或撤除。此外,在收费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且针对停车泊位信息也应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停车信息更新及时且公开透明。最后,条例草案也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与停放人的职责和具体义务,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等禁止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首先对经营管理者未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分别在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设置了法律责任;其次对停放人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在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设置了法律责任;再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设置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作为非停车泊位之用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违法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的,分别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设置了法律责任;最后规定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另外,本章节还设置了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市辖县(市)可以参照使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日期。

        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车辆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供社会公众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供给格局。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道路停车管理、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停车泊位信息采集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对停车场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税务、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责〕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等,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科学测算车辆停放及新能源充电设施等需求,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优化停车场设置和设施布局。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建设用地的取得〕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

        (一)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与经营性用地一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

        (三)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资源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可以按照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地方式。

        单独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场的产权。

        第十一条〔停车场配建标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或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场应当配建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和安全防范、智能管理等设施设备,并为新能源车辆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三条〔停车场补建〕下列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除外:

        (一)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住宅建设项目;

        (五)对外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申请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建筑物的停车场应当符合改变后建筑物的停车泊位配建指标,不符合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居住区停车场的设置〕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划设停车泊位,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法占用绿化用地;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三)不得占用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

        (四)不得妨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临时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边角空地等地块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社会参与〕市、城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在不改变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公共停车场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收地价款;

        (四)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七条〔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场地的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后,提出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人防和消防等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八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通行安全和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机械式停车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九条〔停车场性质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性质,不得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智能化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建设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车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鼓励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配建无人值守、车辆号牌自动识别、车位占用状态识别和显示、空余车位统计、停车引导、智能计时、计费、付费等智能化管理设施,并实时将停车信息上传至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有关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停车泊位数量发生变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暂停使用以及停止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停车信息管理系统。除特殊情况外,停止使用的,还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新能源机动车的停车收费标准或者免费停车时长应当给予适当优惠。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具体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义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显着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和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三)维护和管理停车场设施、设备,电子计时计费装置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停车场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四)记录车辆出入信息,保持通道畅通,维护停放秩序,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五)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停放人义务〕在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放机动车时,机动车停放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车内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五)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非新能源机动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

        (七)新能源机动车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新能源机动车充

        电车位;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停放人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消防违法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理。

        机动车停放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停车场的租售管理〕居住区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

        建设单位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出租,租金按照自治区和3654687_英国365bet日博_0755 36553288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停车管理〕居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管理规约中可以对车辆停放管理进行约定,明确车辆违规停放的处理等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管理规约编制的指导。

        占用居住区内消防通道或者占用管理规约中明确禁止停放车辆的公共通道违规停放车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有关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当向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第二十七条〔内部车位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并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停车服务〕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与停车泊位提供者和机动车停放人约定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并按照要求将停车泊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上传至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保障停车服务信息安全,不得利用停车服务信息非法牟利。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设置主体〕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以及道路车辆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指示标志以及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泊位区域进行停车。

        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并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保证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公告牌,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收费的停车泊位还应当设置停车信息牌,公告允许停车时间、停车信息牌编号、停车泊位编号、收费主体、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管理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调整和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养护的;

        (四)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五)应当调整或者撤除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人认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增加、调整或者撤除的,可以向设置部门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收到意见后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增加、调整或者撤除的,除占道抢修、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等临时增加、调整或者撤除外,设置部门应当于增加、调整或者撤除停车位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和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放,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于支付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应予免费或者处于免费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公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区域、数量(面积)、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相关信息上传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经营管理者职责〕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二)负责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交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智能化管理;

        (四)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信息;

        (五)负责停车标志、标线及其设备安装、运营和维护,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七)按照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停放人义务〕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跨压车位标线;

        (二)按标识指示的方向停车,没有标识的,按照道路顺行方向紧靠右侧停靠;

        (三)按照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四)按照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服从处置要求;

        (六)不得占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作为非停车之用,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管理者未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在出入口显着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和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的;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停车场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未及时修复,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未记录车辆出入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的;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第五项规定,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的;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非新能源机动车占用新能源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的;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新能源机动车非充电状态下占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车位的。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指示标志的,处每车位二百元、每标志一千元罚款;

        (二)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泊位区域停放机动车的,按照现场停车数处每辆车二百元罚款;

        (三)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泊位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的,按照现场停车数处每辆车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除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实行免费停放外,持续占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作为非停车之用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违法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信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渎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参照实施〕市辖县(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